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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作者:新疆 浏览次数:923 发布时间:2023-04-08

新政办发〔202255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9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促进大学生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在校大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升人力资源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实现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一)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持续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成立自治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支持高校主动集成社会资源建立创新创业学院和创新创业实验班,与行业企业共同制定培养目标、设计课程体系、开发优质教材、组织教学团队、建设实践平台,健全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协同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支持高校配齐配强创新创业专职教师,依托创新创业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教育指导教研室。强化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培训,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加强教师教学实践能力培养,完善双创指导教师定期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探索实施驻校企业家制度,支持高校设置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金融专家、风险投资人、科技人才兼职指导教师。支持校企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教师赴企实践基地,定期开展培训。(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组织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圆梦计划”“马兰花计划”“**助航计划”,指导全区高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跟踪式创业服务和支持。开展“创客训练营”活动,每年组织一批初次创业者赴其他省市学习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高校联合行业企业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讲座、论坛,组织双创导师深入校园举办创业大讲堂,进行创业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办好各类创新创业赛事。鼓励各高校积极承办或组织师生参与“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创客中国”、发明创造优秀大学生评选活动等赛事,落实配套资金支持政策和条件保障,建立健全赛事表彰激励机制,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向大学生创业者倾斜。坚持政府引导、公益支持,支持行业企业深化赛事合作、积极参与赛事赞助,拓宽办赛资金筹措渠道,适当增加大赛冠名赞助经费额度。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鼓励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发起成立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专项发展基金。鼓励高校发挥中外校际合作机制作用,积极邀请外方合作院校共同参与大赛,支持中外学生联合申报项目参赛,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委、新疆证监局、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

    (五)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门槛。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登记改革,持续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注册,3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企业开办手续,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发展,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并将开放情况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孵化器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经营所需场所,免费提供相关创业后续服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和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便利化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各地、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落实大学生创业帮扶政策,开展创业项目把脉问诊、创业新苗对接座谈会、法律援助对接会等系列创业服务地州行等活动。支持行业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企业需求清单,引导大学生精准创新创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高校和大学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揭榜挂帅”,推动企业科技攻关和产业创新。(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保障政策。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措施,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监测范围,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实名制信息台账,动态掌握救助情况,确保信息无缝衔接、服务及时接续。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可采取创业风险补贴、商业险保费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积极研究更加精准、有效的帮扶措施,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并按实际可给予一定补贴,做好创业大学生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对有意愿的创业失败大学生,可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聘为村级民政协理员,减少大学生创业的后顾之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医疗保障局等和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八)建强高校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客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作用,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吸纳大学生创业者入驻,鼓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结合学科专业特色优势,加强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实践平台建设,联合有关行业企业建设一批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积极培育建设自治区第二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在自治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中引导高校开展创新创业类项目研究,增强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积极支持自治区现有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和高校结对共建,鼓励高校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指导高校所在城市主动规划和布局高校周边产业,打造“城校共生”的创新创业生态。指导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开放自身技术、人才、场地、资本等优势资源,在技术协同开发、自主产品应用创新等方面与高校开展交流合作,为大学生建设集研发、孵化、投资等于一体的创业创新培育中心、互联网双创平台、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区,对孵化大学生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可根据人数、面积、服务成本等给予补贴或奖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和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

    (十)继续加大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争取教育部、财政部支持,加大教育部中央彩票公益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资金和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对自治区高校支持力度。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效作为自治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自治区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重要因素。鼓励高校每年从年度学费收入中安排适当经费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开展政策辅导,加强部门协作,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信息数据共享,精准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有效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帮扶。围绕减少办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减少材料报送、优化办税流程等方面,全面提升大学生创业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质效。(自治区财政厅牵头,新疆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支持

    (十二)落实普惠金融政策。开展新疆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力提升专项行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政策宣介辅导,提升大学生政策运用能力,解决大学生创业融资难题。组织开展大学生乡村创业帮扶计划,面向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征集一批有较强资金需求的初创型小微项目,并对项目提供多种方式资助。引导金融机构向大学生倾斜信贷资源,拓展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贷款投放规模和力度,降低贷款利率,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将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业务流程,简化贷款申报审核,在具备条件的政务服务大厅中开设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专门窗口,提供担保公司和银行“一站式”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材料齐全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放款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定期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团队与风险投资、地方政策、生产资源对接活动。加强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人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积极向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推送创新创业固投项目,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鼓励高校积极对接社会资源,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基金,鼓励私募基金搭建投融资对接平台,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健康成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税务局、新疆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

    (十四)完善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高校依托技术转移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立相关成果与行业产业对接长效机制,与行业企业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推广应用。做好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知识产权确权、保护等工作,强化激励导向,加快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落实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鼓励高校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成果转化服务。支持各类企业加强与高校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合作对接,拓宽成果转化渠道,利用市场化方式为创新成果转化和创业项目落地提供帮助。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利用孵化器、产业园等平台,加大科创平台、实验室建设资金投入,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落地发展。汇集政府、企业、高校及社会资源,加强对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中涌现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后续跟踪支持,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一批大赛优秀项目落地,形成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效应。(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

    (十六)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汇集创新创业帮扶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和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资源,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做好政策发布、解读等工作。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及时收集国家、自治区、行业需求,为大学生精准推送行业和市场动向等信息。加强对创新创业大学生和项目的跟踪、服务,畅通供需对接渠道,支持各地、各高校积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必要性、重要性。选树大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用好“学习强国”新疆学习平台进行展播,开展大学生创业典型案例征集活动,讲好新时代大学生就业创业故事。支持高校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培育创客文化,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环境,形成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做好政策宣传宣讲,推动大学生用足用好税费减免、企业登记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大学生就业观念引导,指导高校开齐开足职业规划和职业指导课程,通过组织毕业生参加国家、自治区举办的公益直播课程、开展主题班会等方式,讲清就业形势,讲明就业优惠政策。(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团委、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