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规发〔201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人才强区工程,积极吸引、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在宁夏创新创业就业,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及分工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在区内外就读的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办牵头负责,自治区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配合,发挥各自职责优势,完善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落实。
第二章 创新创业就业培训
第四条 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建设创新创业学院、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将专业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支持培训机构、创业导师到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构建覆盖高校、创业园区、创业实体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提供全方位支持。(各级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单位)和高校要为大学生提供包括网络创业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培训,并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培训补助。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培训,开发引进适合大学生群体的创业能力培训体系,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负责)
第六条 鼓励有就业培训愿望的大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对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合格人员,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对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机构承办具有影响力的论坛、大赛、创业沙龙等创新创业活动,可给予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对取得自治区及以上比赛前三名的个人和团队,分别按大赛奖金额度的30%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人才办负责)
第三章 创新创业就业支持
第九条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高校特困毕业生(含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每人可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毕业年度大学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并统一按规定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到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大学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鼓励应届大学毕业生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基层单位就业和工作,对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和相关条件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自治区代为偿还。(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贴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大学生毕业5年内,因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场地有限或经营项目不适合难以进入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的,经创业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所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每年每户不超过经营场所实际租赁费的50%,最高不超过8000元给予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由个人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对毕业5年内在我区创业的大学生,根据创业项目评审情况,可提供最高3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3年,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商业贷款”模式,本着利息优惠、操作便利的原则,对创业者进行同步或后续扶持,扩大创业者贷款规模,着力解决创业者资金不足等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对大学生在宁创办的经营实体,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合理规划布局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等建设,优化整合现有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资源,推进社会资本投资,鼓励自治区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对创建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双创”示范项目资金中列支;对获批国家和自治区级企业“双创”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双创”示范项目资金中列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对达到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自治区给予每个孵化园区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自治区再给予每个孵化园区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对达到地级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地级市给予每个园区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创业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和个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孵化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 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对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的大学生,由创业园区等协助办理享受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同时创业园区通过减免房租、水电和网络费及办公设备设施使用费等“一站式”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税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个体经营。切实推进自治区、市、县(区)“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和咨询服务,开设大学生等各类人才投资创业办理证照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放宽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登记条件,打造高效营商环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支持鼓励大学生报考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支持鼓励大学生参加“选调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支持鼓励大学生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实习见习,支持鼓励大学生到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务员管理、共青团等部门负责)
第四章 创新创业就业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就业创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大学生办理《就业创业证》,提供就业指导、岗位推荐、就业援助、社保补贴和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实名制登记服务。免费为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新创业服务。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大学生,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大学生同等的政策扶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坚持用人单位主导、社会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支持用人单位通过建设、购买、租赁的方式,多渠道推进人才公寓建设,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提供周转。大学生毕业3年内在全区各地就业创业且在就业创业地无自有住房的,且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凭毕业证和常住户口向当地用人单位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公租房或租房补贴;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当地政府可适当给予购房补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就业创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档案托管、流动党员、团员组织关系管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大学毕业生可凭身份证、毕业证及相关材料到当地政府就业创业人才服务机构咨询办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我区创新创业就业的大学生,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服务外,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政策与我区现行人才相关优惠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标准从高、政策从优”的原则执行。各地级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确保政策兑现落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日。